原告王XX,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XX、王洪生,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XX,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付XX。
被告濮阳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XX。
委托代理人李XX。
原告王XX诉被告付XX、濮阳市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XX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XX承担。
审判长李XX
审判员白XX
人民陪审员樊英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