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聘用合同解除以后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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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聘用合同解除以后单位和个人
一个教师聘用合同解除以后有赔偿吗?
下面是教师聘用合同解除以后有赔偿吗的回答: 这份国务院规章中虽然未列出“学校没有理由的单方解聘行为”,但法律有一个基本原则“举重以明轻”,在规章中“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应当妥善安置人员;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受聘人员与所在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其中第(一)项,“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你的情况就是单位提出解除,你不同意。 你可以要求:1,单位继续履行合同;2,你也可以同意,按本规章的第(一)项,然后按规章的补偿方案请求补偿。“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