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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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的管辖
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的管辖

以县政所在地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在行政诉讼中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称作一般地域管辖,有时也称普遍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