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诈骗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大竹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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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吴**诈骗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大竹县律师

黑龙江**级人民法院审理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赵**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齐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二万元。对被告人吴**违法所得人民币17623978元依法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被告人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要求撤回上诉。 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事务所 大竹刑事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大竹交通事故律师 大竹工伤律师 大竹法律免费咨询律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撤回上诉。

黑龙江**级人民法院(2015)齐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