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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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位于《民法典》第三编规定的19类典型合同之首,在典型合同中起到核心作用。

买卖合同的构成

 实践中,买卖合同分为一般买卖合同和特殊买卖合同,特殊买卖合同包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凭样品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互易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网络购物合同、电视购物合同、招投标买卖合同、拍卖合同等但这些合同特殊性仅在于对价支付、货物转移、购买方式等个别内容上存在差异,但本质上仍然是标的物所有权和价款的对价交易。

  据此,本文以一般买卖合同为例,对买卖合同的基本审查要点进行分析和梳理。

买卖合同基本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详细展开有如下几个方面:

1.合同主体条款,包括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等基本信息。

2.合同标的条款,包括标的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等级、产地、数量等基本信息,原则是使标的物特定化。

3.标的质量条款,即明确标的物应当符合的质量标准,是验收及质量索赔的依据。

4.包装方式条款,即标的物采用何种包装方式。标的物的包装对于货物的完好无损具有重要作用,尤其在需要运输的情况下,如果包装不善,可能导致货物受损,对买卖双方均会产生不利影响。

5.标的交付条款,包括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交付内容等,是判断货物风险转移以及卖方是否完成交付义务的依据。

6.标的检验条款,包括检验期限及异议提出、检验方式及程序等,是判断货物是否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必经程序。

7.售后服务条款,对于需要长期使用或技术性较强的货物或产品,卖方在交付之后还应当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如安装、培训、保修、升级等,对于买方充分实现货物的使用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8.价款及支付条款,包括单价、总价、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发票开具等,是买方的主要合同义务,也是卖方的核心权益。

9.违约责任条款,包括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对买方而言,主要是怠于接收货物、怠于检验及怠于付款的违约责任;对于卖方而言,主要是货物质量瑕疵、逾期交付、怠于提供售后服务等违约责任。

10.争议解决条款,包括争议解决方式、管辖等内容。

11.其他程序性条款,包括不可抗力、通知与送达、合同使用的文字、合同效力、份数、附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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