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出卖人责任被认定无效后,善意买受人应该返还给出卖人房屋使用费。
2、商品房毗邻城市交通干线,受超标噪声污染,购房人不能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3、房地产公司在预售商品房时未告知购房人所购房屋内铺设公共管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4、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收取了买受人支付的大部分款项后,不能以房屋的工程价款需要优先支付为由,拒绝按合同约定向房屋买受人交付房屋。
5、商品房预约合同(认购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未尽义务导致合同的谈判、磋商不能进行,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6、开发商负有办理权属证书的义务。当然,上诉裁判观点均是建立在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因此,建议购买商品房时一定做好证据的保留,以防日后诉讼举证不利承担败诉后果。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律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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