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公司分立,由分立后的新公司承担连带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不会受损。所以,债权人无权要求公司采取相关的损害赔偿措施。
《民法典》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为什么公司分立时债权人无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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