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股东代表诉讼通常并是不以公司作为主体参与诉讼的。
一、根据我国相关规定,股东代表诉讼以股东为原告,是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其他股东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二、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三、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四条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股东代表诉讼以公司为主体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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