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的行为有以下这些: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的行为有哪些
律智库
人气:7.02K
周排行榜
- 1公司高管人员的忠实义务内容有哪些?
- 2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 3温氏的三级管理机构有哪些
- 4不得适用假释的人员有哪些
- 5高级管理人员不签劳动合同
- 6人员管理的五个要点 人员管理有哪些措施
- 7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有哪些
- 8公证机构不得有哪些行为
- 9有限合伙人的哪些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 10有限合伙人的哪些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 11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的区别有哪些
- 12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有哪些行为
- 13有哪些高级的、含蓄的骂人的话?
- 14得有情人的演员有哪些
- 15违反治安管理法的行为有哪些
- 16不当得利的行为认定方式有哪些
- 17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都有哪些
- 18有关治安管理办案人员回避的规定有哪些?
- 19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有哪些
- 20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人员的案件的类型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