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2、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3、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发回重审案件合议庭组成成员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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