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留守人员,是指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由清算组依法指定的协助清算组核对债权债务、解决业务遗留问题、按要求回答债权人和清算组有关询问的破产企业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应当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统计人员、保管人员、保卫人员必须留守。
企业破产留守人员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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