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或者违约金计算方法,其实就是当事人事先对某一违约行为对守约方可能造成的损失赔偿额作出的约定,这种约定符合《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或者违约金计算方法,是确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赔偿损失”的数额的合同依据。
因而,合同解除后,守约方可以追究违约方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合同履行能否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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