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交通事故处理期限是指公安机关作出事故认定书的时间期限。
(1)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察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于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处理交通事故时间限制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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