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关于婚姻登记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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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总则关于婚姻登记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总则关于婚姻登记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总则》已经废止,婚姻登记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结婚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申请结婚登记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三、办结婚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四、怎么起诉解除婚姻关系?

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

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总的来说,结婚登记也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比如男方或者女方是精神病人根本不能正确的表达自己的意愿,像这种情况根本就不能领结婚证,在这里也要提醒大家领结婚证是结婚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否则所谓的事实婚姻关系,实际上是非法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