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办结案件。但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治安案件的追诉期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几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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