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贪污贿赂所得的行为,不应当导致加刑。贪污受贿罪的危害行为是“以职权做交易而收取财物”的特定行为,行为人本人之后的隐瞒、转移财产的行为,没有侵犯新新的法益,属于典型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是《刑法》上的犯罪行为,当然也就不能再对其进行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隐瞒贪污受贿所得是否会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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