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罪关于财物合法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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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毁坏财物罪关于财物合法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故意毁坏财物罪关于财物合法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即使是不合法的财物,也不可以故意毁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二、 审判标准

由于我国刑法对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各地在实施中的标准也不太相同,福建省在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认定中,“数额较大”一般为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

犯故意破坏财物罪

(1)数额较大(福建省数额标准1万元-5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数额巨大(福建省数额标准5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认定标准应当根据是否存在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来进行,只要存在故意毁坏财产的犯罪事实,就应当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有关认定标准及量刑的程序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司法机关可以依照执行,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