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后,经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条件:
(1)有犯罪事实存在的;
(2)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属于案件管辖范围的。
公安机关严禁超越案件管辖范围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
2、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报案人。
3、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要求立案的复议,或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
经济犯罪立案标准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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