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七种起诉,应分别情况,采取不同方法处理,不应收案审理:
⑴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⑵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⑷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⑸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法院不受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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