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除法律规定的需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做出之后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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