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罚款交纳期限为十五日。主要依据如下: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缴纳罚款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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