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措施,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且加处罚款的日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行政处罚加处的滞纳金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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