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二条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
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二条
律智库
人气:6.29K
周排行榜
-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订)
- 2联程机票第二程还需要安检吗
- 3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如何释义
- 4第二十二条军规的演员有哪些
- 5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 6刑法第三章第二百六十一条是什么
- 7邮政储蓄银行的金卡办理条件 邮政储蓄银行的金卡办理条件是什
- 8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
- 9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 10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
- 1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是什么
- 12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具体内容是什么
- 13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程序
- 1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中刑事诉讼的规定
- 15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什么?
- 16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17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 18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期限规定是怎么样的?
- 19《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 20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