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被侵害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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