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适用条件是:当事人互负债务,两项债务间应当有对价关系。
不安抗辩权: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2.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3.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分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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