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事故有两种处理方式:
其一、发生医疗纠纷后,通过行政调解来解决双方责任分担的问题;
其二、经过行政调解未解决的,医患双方可以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处理医疗事故。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怎样处理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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