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在借条上签字最高人民法院对保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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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他人在借条上签字最高人民法院对保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他人在借条上签字最高人民法院对保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他人在借条上签字,最高人民法院对保证责任的相关规定是,当事人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借条成立的认定标准有什么?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三、借贷关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综上所述,如果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的时候,借条当中没有表明当事人保证人的身份,当事人是不需要承担任何保证责任的,正常情况下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的,借条当中应该有关于保证人的相关条款,在债权关系中做保证人是要承担一定风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