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明确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也没有明确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本律师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通过审判程序来认定,不能由执行程序认定。因为如果夫妻共同债务可以通过执行程序认定,那没有参加诉讼的配偶一方就失去了利用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这是不公平的。
执行追加配偶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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