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原因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规定破产原因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企业破产法》第2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债务人申请破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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