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双桥征地补偿都有哪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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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作为我国中原地区的重要城市,在城市发展和城市建设方面都需要进行大量的土地征收。相关的郑州市进行了相应的土地征收标准的制定,对被征收者实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的相关补偿这类土地的使用者。

郑州双桥征地补偿都有哪些标准

一、征地补偿新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14〕142号)、《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经〔2013〕48号)文件有关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2012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3〕485号)文件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定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如下:

二、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 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三、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相关的费用补偿是我国对这类土地的使用者的投入的一种补偿,相关的补偿标准法律中都有着严格的规定。被征收土地者如对补偿金额不服的,可以进行相关的行政诉讼,来解决这类补偿纠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这类土地征收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