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况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
1.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的。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已经终止的。
3.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的。
4.专利申请未获授权的。
5.专利权被提出撤销请求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6.存在专利权属纠纷的。
7.质押期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8.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9.其它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情形有哪一些
律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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