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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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
- 11指定管辖的规定有哪些|可以指定管辖的情形有哪些?
- 12刑诉管辖的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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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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