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即使用人单位支付了劳动报酬,也可以主张。按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补发工资了还可以仲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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