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沪0110执4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婷,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XX。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沪0110民初15391号民事判决。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报告财产及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针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起点对点、总对总调查以及传统调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帐户若干。此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提供。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XX
审判员 陈XX
审判员 顾XX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