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女,1976年4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XX,安徽省濉溪县濉溪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XX,男,1967年3月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照,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安徽XX。
原告黄XX与被告张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黄XX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XX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26.50元,由原告黄XX负担。
审判员王思跃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白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