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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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期限
“征地款”分三类: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和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属于村经济集体组织所有,可以内部分配给本经济集体组织成员。
劳动力安置费如家庭承包方放弃提议安置,可以要求该项费用;
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属物和青苗的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