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拆迁公告》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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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拆迁公告》的行为违法

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拆迁公告》的行为违法

案情概况

2014年8月11 日,某省人民政府下发《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的批复》,该批复中同意将涉案村等 50.0686 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5337 公项未利用地征收为国有。2014年8月25 日,被告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的通告》,通告了征地批准机关、批准内容、征收土地位置、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安置办法执行的依据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办法。2014 年9月30 日,县国土资源局发布《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并张贴,该公告中明确项目用地范围内征地补偿安置,房屋建筑物拆迁补偿等事宜均由镇政府按照规定自行补偿。2014年11月8日,镇建设与建筑服务中心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2014年11月 10日县国土资源局发布《拆迁公告》。

原告认为《拆迁公告》违法,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2015 年5月4日,原告收到被告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国土资行复字 (2015) 07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涉案《拆迁公告》,原告诉至法院。

审判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上述法律规范规定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法定程序,法律并未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拆迁公告的职权。

被告提供发布拆迁公告的法律依据为《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五条规定:征地方案公告后,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征地方案拟订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 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调查测算情况;(二) 拆迁期限;(三) 拆迁方式;(四)安置方式及过期限;(五)安置所需房屋及相关资料、证明;(六) 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以及使用计划。第六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用地单位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连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用地单位具体实施。第七条规定: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用地单位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经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规章亦未赋予被告发布《拆迁公告》的职权。

判决结果

撤销被告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 年11月10作出的《拆迁公告》;

撤销被告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4月30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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