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的,受让的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权人共享债权;房屋买卖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该第三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合同关系中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的有关规定
律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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