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和债权人协商变更了还款期限,如果没有担保人的书面认可,根据规定担保人仍需按照原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存在约定担保期限为“直至还清为止”,视为约定不明,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变更还款期限未通知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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