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2、动产抵押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对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交通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无论当事人办理还是不办理抵押物登记,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
但是,办理与不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抵押的效力如何确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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