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女,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张X,男,198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系张XX之弟。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X,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经济开XX。
委托代理人张建岭,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开XX。
委托代理人李XX,沙河市褡裢泰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XX,男,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开XX。
上诉人张XX、赵XX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邢台经济开XX人民法院(2015)邢开民初字第491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XX的委托代理人张X,上诉人赵XX及委托代理人张建岭,被上诉人李XX,被上诉人谢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重审时,应查明赵XX等人是否系合伙关系。原判责任比例划分是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邢台经济开XX人民法院(2015)邢开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邢台经济开XX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X
审判员张XX
审判员杨善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杜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