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志丹县XX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保安镇二道XX。
法定代表人:戈XX,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XX,男,志丹县XX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莉涛,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北段8号2幢1单XX。
法定代表人:周X,任董事长。
原告志丹县XX公司诉被告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志丹县XX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志丹县XX公司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志丹县XX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志丹县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计4650元,由原告志丹县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丽沙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石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