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劳动合同中缺少部分条款,这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但是,若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不具备法定必备条款的,这实际上损害了劳动者的知情权,当对劳动者造成实际损害时,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缺少某些必备条款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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